 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取决于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该说电子证据是一种间接证据,电子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比如:在某人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发现存储有淫秽的个人网页,不结合其他有关证据,不能直接认定该人具有利用网络进行色情犯罪的行为。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就是说当某项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侦查取证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等各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组织可以选择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在平衡考虑选择哪种评估方法时组织应该考虑:□组织的业务背景。  □该业务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组织业务、业务支持系统、应用程序和服务的复杂程度。  □组织业务对该信息新系统的依赖程度。 □组织业务合作伙伴的多少、外部业务和合同关系; □对这个信息系统投入成本的高低,即为了开发、维护或替换这个信息系统及其资产的成本,这也是一个机构为它直接赋予的价值?  这些因素存在于每一种业务中,在选择评估方法是应该参照这些因素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点和不足。 通常来说越重要、越关键、一旦发生灾难带来的损失越大的业务,组织应该为其安全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有用的话,给个好评吧O(∩_∩)O一、房龄对于二手房来说,房龄对于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般而言次新房的价格较高,其次是5~10年房龄的房子,而超过20年房龄的老房子,售价一般较低! 当然,在此也要说明,受到市场追捧的供不应求的二手房可能会因为其稀缺性在定价上忽略减分因素,部分地区动辄每平方米几万元的市重点地产就是常见的例子; 另外,房主为二手房定价时要考虑到当地楼市的整体(或贬值)幅度! 二、地段较高的地段等级当然会对拉高房价产生作用! 尤其是当该地段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不再有新项目产生的情况下,房产地段本身的稀缺性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空间。  另外,一个规划完善的区域会为本地房产提供2%至5%的加价空间。 三、外部环境所出售的房产如果位于外部环境佳、绿化面积大、条件好的小区会比较容易得到买家的心理认可。 这些因素会为房产每平米加价2%至5%左右。 同样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备的小区生活宜居度会相应升高,所以比较容易出手,如果这些因素不够健全在定价时一般可扣减5%左右的价格! 四、楼栋好的楼体结构、层次和朝向是为房产加分的重要因素; 通常一个层次好、朝向好的房子要比在这些方面不很理想的房子贵出3%至8%之间。 其次建筑质量、外立面造型、内外部装修的优劣程度也是影响房产估值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建筑质量、独特又美观外立面造型、的内外部装修会为房价加分5%左右。 五、电梯数量和品牌相对较多的电梯数量和信誉度较高的电梯品牌虽然不一定为房产价值加分,但却会对买家的心里舒适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六、户型对于同样的室内面积,户型好、净高大、开间跨度合理、厨卫空间适中、采光性能理想的房产也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房主定价时可高于其他房产价格。 想要把房子卖出个好价钱,房主还需要在细节上费些心思! 例如出售前适度整修,包括水龙头、门把手、墙面等,购房者看房时尽力保持房屋的清洁,这样房子的价值也会增加不少。 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  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 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 以音频或视频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 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 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中明确了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中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2条还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也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手机短信与微信类似,都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同时也有易删改、易伪造的特性,如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很难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建议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等多种方式保留证据,相互佐证,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