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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七大类。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为了各自的立场和主张,均积极收集各类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被采用,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法官在对单个证据逐一审查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如何从控辨双方繁多复杂的证据中提炼出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如何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规则? 下面笔者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资格审查规则,证据认证规则,谈谈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证据如何进行认证!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人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这是法律对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定义!  从内容看,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因此,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特征。 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刑事诉讼证据也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也叫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它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证据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捏造的产物;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些痕迹,或者在被害人、证人头脑中留下一些印象,从而从各个不同方面对作案过程进行再现和反映。 这些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客观性还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查证属实? 2、关联性,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  如存在直接的联系、间接的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条件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等。 一般情况下,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紧密,则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反之就较弱;  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但笔者认为,较准确的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应注意以下三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 证明的事实对定案有无实质意义;  法律有无特别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关联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 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有: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取决于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该说电子证据是一种间接证据,电子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比如:在某人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发现存储有淫秽的个人网页,不结合其他有关证据,不能直接认定该人具有利用网络进行色情犯罪的行为?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就是说当某项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侦查取证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等各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  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 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 以音频或视频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 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 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中明确了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中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2条还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也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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